企业货物已到,发票未到,暂估入库是按照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来估价入账?

发布日期:2021-10-27 10:54:03.0浏览次数:294

请问:

请问:企业货物已到,发票未到,暂估入库是按照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来估价入账?有文件规定吗?

 

答复:

应按照不含税价格暂估入账,这样不会虚增成本。

 

账务:

比如企业购进商品一批,合同中约定的含税价格113万元,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各种原因,货物到了,但是发票未到,月底暂估入库:

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100万元

 

参考: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一项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请问

我们企业租赁的是政府机关的办公房,请问支付房租的时候取得行政机关单位的收据,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支付房租的时候取得行政机关单位的收据,允许税前扣除。

原因

因为行政机关单位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对于支付给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其支出既可以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也可以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参考二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来源:老三会计、税库山东、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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