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资金属于认缴制,在税务上是否还有影响?

发布日期:2021-11-25 04:13:55.0浏览次数:456

请问:

老师,企业注册资金属于认缴制,在税务上是否还有影响?

答复:

是的,在纳税上存在3个影响。

影响一:

认缴制的注册资金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影响二: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存在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参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 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影响三:

对于自然人股东的公司若是属于认缴制,相当于初始投资额为0元,则股东转让的成本也是0元,当公司股东转让的时候,溢价越大,20%的股权转让个税就越大。

参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7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库山东
下一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