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的公司,这个税务风险点不容忽视!

发布日期:2021-11-30 10:30:32.0浏览次数:392

五个问题

对于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的公司,你看看这五个抵扣的问题:

1、专门用于一般计税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2、专门用于简易计税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3、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混用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4、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混用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5、日常发生的办公房、服务费、咨询费、培训费等管理费用类,混用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复

1、专门用于一般计税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2、专门用于简易计税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3、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混用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4、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混用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5、日常发生的办公房、服务费、咨询费、培训费等管理费用类,混用的进项税,必须按照比例分摊后做进项税额转出。

 

防范这个风险点

由于日常管理性费用好多都是共同性费用,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平时直接认证抵扣增值税就可以,年底的时候进行一次分摊,对于简易计税项目分配的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处理,否则会留下税务风险。

 

参考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参考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来源: 税库山东
下一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