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物品增值税政策解析

发布日期:2021-11-30 12:00:21.0浏览次数:549
依据财税〔2009〕9号规定,销售使用过物品,包括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我们国家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是从自2009年开始实行的,自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是从2013年8月1日开始的。具体参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

依据财税〔2009〕9号规定,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销售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如果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也可以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销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现行税率是13%)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来源:财税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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