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不是你想当然,必须要合法,一定要符合税务政策才可以!

发布日期:2021-12-09 10:07:50.0浏览次数:387

案例一

今天遇到一位财务朋友给我打电话,说是企业自然人要股权转让,溢价太多面临的20%个税太高,想采取分次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方式来实现延迟缴纳个税,第一次支付股权转让款1万元,后续分次支付,这样想实现延迟纳税。
上述纳税筹划的思路可行吗?
答复:
不可以。
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的,应在第一笔款项支付时按照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案例二

今天遇到一位财务朋友给我打电话,说是企业目前主要是从事刚刚竣工的商铺的房产转租,由于该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若是按照9%开票纳税,增值税税负太高,没有进项税抵扣,想采取简易计税的方式缴纳增值税5%,反正简易征收不需要税局审批。
上述纳税筹划的思路可行吗?
答复:
不可以。
你租入不动产的时间属于2016年5月1日后租入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该是9%增值税。
提醒:
若是你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取决于你租入不动产的时间。
1、若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租入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是9%增值税。
2、若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参考一: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中提到: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因此,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参考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案例三

今天遇到一位财务朋友给我打电话,说是年底了,企业好几个自然人股东从公司都有大额个人借款,肯定不会归还了,由于都是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担心税务风险太大,说是准备调整到“预付账款”科目,想避免视同分红个税的风险。
上述纳税筹划的思路可行吗?
答复:
不可以。
对于自然人股东的借款,不管你计入了哪个会计科目,只要是属于借款的实质,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来源: 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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