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表被查,补缴税款170万元,这样发工资有风险!

发布日期:2021-05-11 11:01:26.0浏览次数:712
近日,
厦门某建安公司“工资表”被查
第二稽查局依法要求其补缴税款170万元
对其作出罚款88万处罚决定!
第二稽查局根据疑点线索,

对厦门某建安企业

(以下称为“A公司”)

进行检查。

通过对其个税明细申报记录、工资表及有关凭证进行核查,发现A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列工资,在企业所得税成本中列支。

同时,A公司存在多计提工资支出未冲减的行为。该公司账上计提的工资多于实际发放工资,多计提的部分于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而未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冲减。

本案中A公司大量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来虚列工资,

未实际发放工资及多计提工资支出

未冲减,

均是为了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

已构成偷税事实。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A公司偷税除了需要补缴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还将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

问题1:员工是否真实存在?

A

  工资表中的员工是否属于公司的真实人员,是否存在冒用他人身份虚列工资的行为,是否存在员工已离职或死亡但未删除员工信息的行为。


Q

问题2:工资薪金是否合理?

A

  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应符合行业标准及地区水平,并与企业规模、生产经营情况相适应,一定时期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Q

问题3:是否存在账实差异?

A

  企业应自查“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与实付工资总额是否相对应,核对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发放是否正确;检查“应付福利费”账户,核实通过该账户发放现金和实物的具体情况,确保账实相符。


Q

问题4:是否有进行个税申报?

A

  工资表上的员工是否都申报了“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计算是否准确、适用税目是否正确。


Q

问题5:免税所得是否合法?

A

  重点核实工资表中免征个税的所得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健康商业保险是否符合条件、通讯补贴是否符合标准。

来源:中税答疑、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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