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警惕!发票还敢随便开!否则会计背锅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1-01-26 10:28:40.0浏览次数:414

关于什么是对开发票?为什么有的情况是可以对开发票,有的就不可以了?不可以的对开发票又什么风险?该如何防范呢?


对于以上问题,今天小编就带你一篇通行,希望你能带上这问题“购销双方是否有来往业务,都是否可对开发票?”去学习,还能让你从此文章能够对你有所解惑!


01

对于购销方都可

对开发票?



所谓的对开发票,就是购销方彼此给对方开具发票。那这两者之间是什么样的情形下,对开是没问题的,又是什么样的情形,对开是不可以的?下面,小编简单举两种情景,相信你一下就恍然大悟~

情景1
购销双方无其他来往业务

A公司销售出去的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货物退回,本应开具红字发票,A的财务却嫌麻烦,让对方直接开具正数的销售发票给公司,将退货看作公司的重新销售。

对于这种情况的做法是不合规!

不少公司有这样的想法:由于购销方无互来互往业务的,因A公司的货物问题退货的,直接让对方开具正数发票。都有这两角度来导致的:

角度1:从税务上来看,对方把退回的货物“销售”给A公司,因为双方把发票正常入账,正常计提税金,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金损失。

角度2:从法律上来看,对开发票作为退货业务的依据。形式上来说,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

然而,小编在这里要告诉大家!这两角度都是错误的想法!不可行的!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这种情况,A的财务该怎么办呢?

A建议财务:A公司销售货物期,因为各种因素需要退货时,应按规定开红字发票。否则,没按规定开红字发票的话,重开的发票不能抵扣,从而,将对此重复计税增加承担税收担子!

小编再次强调!关于情景1,不仅仅不能要求对方开正数发票外,还有购销双方没有互来互往业务的,导致“对开发票”还会面临税局这些罚款以及税务稽查呢!

注意!对开发票的违反者将这么罚款!

如果未能按规定开红字发票的,税局在有足够证据情况下,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者,如果导致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税局还将没收非法所得,甚至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可怕!对开发票还导致虚开?

就如情景1A公司购销双方没有货物互来互往业务的,对方直接开正数发票,税局很有可能将此视为虚开!就因为没有货物购销或提供劳务的行为,均符合“虚开”的行为。很有可能导致A将被稽查。若其金额过大,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老板财务,你们都应该长点心!别掉入陷阱里还不知道掉什么井里了!!

情景2
购销双方有互来互往业务

A公司生产的一般纳税人,向B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市场含税价值为113万元;B公司也是一般纳税人,向A提供餐饮服务,含税餐饮费用53万元。

按照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发票是指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A公司要给B公司开具发票。

解析:A公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B公司向A提供餐饮服务,应区分其货物价值、餐饮费用,各自向对方开票。

下面,以A公司为例,写一下账务处理:

(B公司一样,不必重复)

1.A公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113万元

借:应收账款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

2.A公司在B公司消费餐饮53万元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53万 

贷:应付账款

注意:购买餐饮服务不得抵扣,-并确认费用即可

3.双方往来款项抵顶,A收到B财务转账支付余款

借:应付账款 53万

      银行存款 60万      

贷:应收账款 113万

4.以上若同时发生,也可写一笔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53万

      银行存款 6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

5.假设A做B那发生餐饮113万,则可直接对冲、抵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6.假设B公司乃是向A公司提供动产租赁服务113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制造费用等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

因此,对于购销双方有进行实际互来互往业务,均可按实际交易对开发票,是允许的。



02

总结!对开发票的五大风险



1、企业当遇到销货退货时,若不开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从而,将会被重复计税,增加税收负担。

2、企业当遇到销货退货时,若不开红字发票,一旦税局有证据下该企业将会被稽查的话,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该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购销双方企业没有货物实际往来的发票,可视为虚开发票。将列入虚开相关处理。

4、“对开发票”还让企业多缴印花税,增加税收担子!

5、没有互来互往业务的对开发票,开具正数发票的企业,税局会将开具正数发票,虚增了销售收入,导致多扣除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福利费等,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提醒

1.依法合规开票,即将进入“金税四期”时代财务人员必须重视的会计基础工作;

2.做好账、开好票、报好税,财务好、老板好、企业也好!



03

总结!对开发票的五大风险



会计可别再用下面举几个例子从这些方式虚开发票了,弄不好你就是自找麻烦。

1

开票给客户的客户

【例1】A公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并收取货款,但由于B公司暂时不缺进项发票,于是要求A公司直接将发票开具给B公司的客户C公司。

根据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

因此,以上情况发票流与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A、B、C都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2

将款项支付给开票方的债权人

【例2】B公司自A公司购买货物并收取了A公司开的专票,但A要求B公司将货款支付给A公司的债权人(小王)。 

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对于这种情形下收款方和开票方不一致,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风险。

因此,实务中应避免这种情形带来的风险。若确实无法避免,如收款方破产,按法院要求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收款方的债权人,应保存好付款约定等相关资料。

3

发票“环开”和“对开”

最为常见的发票情形,如“环开”和“对开”,尤其在集团性的企业中为了上市或融资经常采用。以A、B、C为例的形式如下: 

图片

对此,环开和对开的特点及目的,A做了以下总结:

企业间环开和对开的特点:

购销方没有真实的交易业务;

正常申报销进项,未少缴税;

购销双方无需支付开票的手续费

企业间环开和对开的目的:

获得融资授信;

获得地方财政返还;

应对绩效考核;

经营业务来上市。



04

企业应给客户开票,

不开具会有哪些风险?



此外,小编再重点讲讲,企业本应给客户开票,却没开会带来哪些风险。如下:

风险1

简约的搭配方案

【案例】2020年A公司销售给B公司400万货物,因付款方式问题发生纠纷,截止到2020年12月份仍未开票。经B公司多次索要无果后,B向税局实名举报A公司!

风险2

引起税务预警,查账补税

一旦税局稽查,企业已实现销售,纳税义务已发生,但企业账上未做收入,会涉及企业补交相关的增值税、城建、教育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和滞纳金。

风险3

行政处罚

举例:18年A公司销售B公司货物400万,因各种原因截止到2020年7月A公司仍未给B公司开票或未全部开票,企业在账上已按规定做无票收入缴纳相关税费。此时,如果B企业举报A企业不开具发票,税局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拒不开具发票单位进行处罚!

政策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风险4

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分

公司一旦被查明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则税局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时要扣分。

小编说了这么多关于企业间环开和对开的风险点的存在,那么企业该如何应对呢?作为财务的我们,莫怕!小编给你相对应的应对措施,以免财务人员自背黑锅!

收票及开票方相应对措施:

受票企业应对措施:

1、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开票时间、发票类型、税率等要点及违约造成税款损失赔偿等条款,以免没明确,导致不必要的麻烦;

2、与开票方有争议,要充分沟通,并形成书面文件,导致不必要的麻烦;

3、企业要学会运用:民事诉讼+税局举报,保护企业及自身权益!

开票企业应对措施:

1、企业定期培训相关人员,把相关政策与风险提示到位;

2、因某种原因不能提供发票的,需及时按规定确认收入(确认无票收入),待原因消失后及时开票;

3、防止企业给付发票后,受票方不付款发生,开票方可在交易时,开普票(开专票对方可以勾选认证给开票方造成不必要麻烦),等受票方按规定付款后或争议消失后,按约定开专票。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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