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开票、申报纳税等5个常见误区!

发布日期:2021-07-06 10:56:30.0浏览次数:393
最近,一些财务朋友咨询到一些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其中一些问题属于大家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的理解误区,小编将其中最重要的几个误区进行了梳理,希望能帮到大家。如有不清楚的地方,也欢迎在留言区留言,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回复您。
误区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累计达到500万的当月不能按小规模纳税人开票了。
解析:这是错误的。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比如:小规模纳税人截止到2021年5月份销售额超500万了,如果您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在6月份申报期结束后15日之内需要办理转一般纳税人的手续;如果您是按季度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截止到5月份销售额超500万了,那在第二季度增值税申报期也就是7月份申报结束后15日之内需要办理转一般纳税人的手续,在6月份还可以按小规模的征收率开具相应的发票。
提醒:若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没去办转一般纳税人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你应在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到办理转一般纳税人手续为止!
 
误区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收取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解析:这是错误的。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收取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是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与取得普通发票的作用一样。实务中,建议收取普票。

误区三:按季纳税的小规模增值税季度销售额45万元免税,那么,一个季度中,普票开36万,专票开10万,合计46万,专票缴税,普票36万未超45万可以免税。
解析:这是错误的。
季度销售额不超45万元免税指的是所有专票、普票、无票收入的金额合计来计算的,季度销售额合计超过45万要全额缴纳增值税,不仅包括专票,普票也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误区四: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第二季度增值税免税产品销售额30万,应税产品销售额18万,合计48万元,均开具了普票,第二季度应税收入不超45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析:这是错误的。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合计销售额,既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也包括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出口免税销售额。公司第二季度合计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需要纳税。其中,销售免税产品的销售额可按其他优惠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比如,上例中,免税收入30万可以继续免征增值税,应税收入18万需要按照小规模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误区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判定标准是按自然年度确认是否超过500万元。
解析:这是错误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500万元)。这里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举例001:
以按月申报举例,例如纳税人2019年5月正式开业,则从2019年5月这第一个月开始,12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和前面月份累计超过标准,就要启动开始登记一般纳税人。
而超过12个月之后,滚动计算,比如2019年5月到2020年4月,12个月累计没超标,后面再算就从2019年6月到2020年5月、2019年7月到2020年6月、2019年8月到2020年7月......12个月这样滚动计算,看是否超标。按季申报的道理也是如此。
特别提醒:
这里的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从申报表的设计来看,还包括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举例002:
A公司自行申报提供应税服务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的连续四个季度销售额合计为350万元,2021年4月税务局稽查局立案调查后发现A公司2018年9月少计收入200万元,则200万元在计算一般纳税人口径时,计入查补税款当期即2021年4月销售额。但是200万收入的滞纳金则从2018年10月16日开始计算征收。
说明:增值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若到申报纳税期限截止还未缴纳税款的话,则从次日开始计算滞纳金。
来源: 财税微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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