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研发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内容
一、参考账务处理
(一)研究阶段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二)开发阶段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三)期末时,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结转入当期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四)形成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自研发完成当期期初至达到预定用途期间的费用化支出)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总结
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账务处理中要区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
三、符合法规的研发支出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75%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的研发支出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