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规的发票都有哪些情况

发布日期:2021-09-03 10:51:51.0浏览次数:907

概述

不合规发票通常是指违反有关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的发票。不合规发票通常又有两种: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发票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开具、取得、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另一种是发票本身不具合法性。如非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形同合法发票的假发票。
私自印制的没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普通收据等替代发票等等。

内容

一、虚开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给虚开下了定义。
解释的第一条规定: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不能报销的发票:
1.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普通发票不能报销。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收到发票带的清单,是自行用A4纸打印的不能报销。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不要拿去报销。
3.收到发票,品名是办公用品等笼统的名称,没有具体明细不能报销。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开具不实的发票,不能报销。
4.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不能报销。
取得商品跟你开具的发票不一样,涉嫌虚开发票,这样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
5.收到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
存在应该填写发票备注栏但是未填写的发票,如:取得的装修费发票、施工费发票、房屋租金发票等等。
6.收到发票章盖的不规范的发票,不能报销。
存在盖章错误(盖得财务章或者是公章)、盖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遇到这种情况,必须退回。
7.成品油发票没有这三个字不能报销。
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退货开具红字发票左上角第二行打印“销项负数”。普通发票(卷式)无此要求。
8.成品油发票“单位栏”、“数量”栏填错不能报销。
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同时,第二十一条也明确,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9.成品油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能报销。
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10.发票税率选择错误的不能报销。
会计人收到发票后,首先要检查发票税率是否开具正确,尤其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比如住宿费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开成了免税的税率。税率开错就是不合格发票,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11.没有购物,直接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这样的费用发票不仅不能报销,还涉嫌犯罪。
12.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13.接受第三方开发票,不能报销。
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开具发票。
14.印有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出租车发票不能报销。
2018年12月31日后旧版监制章的发票不能继续使用。
15.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不能报销。
(1)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说明发票不是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不能收。
(2)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的商品和服务说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出现类似“*运输服务*+“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一样,也是不合规发票;出现“*纸制品*+”服装“的这样的错误,也属于不合规的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税前扣除。

总结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及时要求对方补开。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规定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或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且告知企业的,应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或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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