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应用(二)
发布日期:2021-10-25 10:38:31.0浏览次数:890
4.“销项税额抵减”
企业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只有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允许差额纳税时才使用该科目核算;
5.“转出未交增值税”
核算企业月末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科目。
【例】 某企业增值税账户贷方的销项税额为30000元,借方的进项税额为16000元,月末的账务处理?
销项税-进项税=30000-16000=14000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4000
贷: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14000
6.“销项税额”
(1)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2)退回销售货物应冲减的销项税额,只能在贷方用红字登记。
【例】某企业原销售的不含税价值为10000元,销项税额为1300元的货物被退回,假设已按税法规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同时冲减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红字
贷:库存商品 红字
来源:郝言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