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收益”与“营业外收入”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1-11-25 05:08:56.0浏览次数:954

营业外收入亦称"营业外收益"。指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应列入当期利润的收入,是企业财务成果的组成部分。在企业的"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需单独列示。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债务重组利得、企业合并损益、盘盈利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政府补助、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捐赠利得等。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其他收益"是新增的一个损益类会计科目,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是政府补助准则下新设的会计科目。该科目专门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

例如:


1、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对于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3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4、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在利润表“营业收入”项目中反映。
来源:郝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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