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操作问答

发布日期:2022-08-11 03:28:03.0浏览次数:3461


1、什么时候使用该科目?

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写到: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2、小规模是否使用该科目?

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也就是,没有规定使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3、“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的10个科目?

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4、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哪10个专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5、待转销项税额的含义?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6、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设置的目的?

该明细科目主要核算满足会计上确认收入条件但不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况。

来源:华政法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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