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需要注意八个问题

发布日期:2022-08-19 03:24:58.0浏览次数:5386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计税方法分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应当注意八个涉税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必须有特别规定否则只能一般计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特殊规定除外,所以,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必须增值税有特殊规定,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一般纳税人只使用一般计税方法。

举例: A物业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取得转售水费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对该物业公同转售电收入,因为没有特别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对该物业公同转售电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二、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购买货物等的进项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举例:A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建造的工程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相应购买的用于简易计税工程老项目的建筑材料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但对A公司在2016年5月1日后新购买的设备,比如塔吊,既用于工程老项目,又用于新项目,则其支付或承担的进项税允许全额抵扣。


三、简易计税购进货物的进项转出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进行认证目前并无明确规定,但因为不认证税务系统会产生大量滞留票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建议对取得的不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再作进项税转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举例:某建筑施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其中有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该纳税人2017年1月缴纳当月发生电费、出差费用、日常办公费用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认证抵扣,且该进项税额为10万元。该纳税人当月简易计税办法的应税收入为400万元,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税收入100万元。纳税人因兼营简易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所取得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400÷(400+100)=8(万元)。但在实务中,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和应税项目收入并非均衡的,当期收入也许会出现只有简易计税收入,而无一般计税应税收入;或者只有一般计税应税收入而无简易计税收入,如果仅按照当期的收入占比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有失公允,因此,现行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但对房产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照“建设规模”占比进行转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房产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而此处的“建设规模”是建筑面积。

举例:某房产公司开发A、B两个楼盘,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楼盘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7月发生广告费106万元(取得专用发票,税额6万元),假设该广告费无法区分专门针对哪个楼盘。A楼盘已符合交房条件,当月确认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B楼盘尚处于预售阶段,当月预售房款为2000万元。两个楼盘建设规模分别为2万和4万平方米,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万元[6×2÷(2+4)]。


四、简易计税应纳税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留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所以,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未抵扣的增值税只能在以后抵减,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不能冲留底税额中抵减。

但对税务机关检查时查补的按照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的增值税则有所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以下简称“112号文”)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 16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112号文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五、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应当分别核算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不同税率分别开具。不同税率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六、计税方法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选择简易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当然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要想改变原有的简易计税办法,则只能在36个月后。  


七、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在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应当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意味着在下一个环节是可以依法抵扣。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按照征收率3%减2%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征收率3%征税,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营改增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销售旧货处理,即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对差额征税的,劳务派造服务(含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遗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5)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八、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应当备案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一般来说,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符合简易计税的合同、结算单据等材料)。 


来源:安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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