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会计处理区分六种情形

发布日期:2022-09-21 12:00:00.0浏览次数:4642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消费税会计处理区分如下六种情形:

一、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或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及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方面时,应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自用。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在移送使用环节缴纳消费税。如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方面且需缴纳消费税,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三、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投资、分配、赞助、无偿赠送等,虽然企业并没有取得销售额,但消费税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除赞助、无偿赠送外需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长期投资”、“应付股利”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正常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一样,应当缴纳的消费税,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用于赞助、无偿赠送时,消费税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但会计准则规定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四、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包装物收入应当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商品一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因此,包装物应当缴纳的消费税与应税消费品本身销售应缴的消费税应一并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金,这部分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即借记“其他业务成本”、“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收取的押金,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缴纳的消费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冲减,即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冲抵后“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税款。

受托方接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交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需要缴纳消费税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其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消费品的成本。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企业不缴税不得提货。因此,缴纳消费税与进口货物入账基本没有时间差,为简化核算手续,进口应税消费品一般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进口应税消费品时,应按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成本连同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先提货、后缴纳消费税,或者用于连续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的,也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应缴消费税额。

来源:允良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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