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一般收入与特殊收入的确认,8种情况必须撑握!

发布日期:2022-09-26 11:30:25.0浏览次数:3489

一般收入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中一般收入的确认主要分为两大块:主营业务以销售货物为主的销售货物收入,比如:制造业;主营业务以提供劳务、服务为主的劳务、服务收入。应该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具体如何确认?下面逐一详细阐述。

1、销售货物收入的确定可以与增值税中销售货物收入的确定联系起来,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与增值税基本一致。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收入确认的时间也不一样:

分期收款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托收承付的,在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预收款的,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一定不是收到款项时;

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以旧换新的,按照新价确认收入,不能直接扣减旧货物的回收价,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增值税除金银首饰按差额确认之外与所得税相同;

商业折扣的,按照折后金额确认收入;

现金折扣的,按照折前金额确认收入;

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产品分成方式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产品分成方式在增值税中未讲过。

买一赠一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中赠的那个“一”就是销售(组合销售),不再视同销售了,与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不同。二者并不矛盾,在流转税中按规定处理即可,即: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计提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比如:某商场,一般纳税人,本月买一赠一销售大桶装色拉油与小瓶装色拉油,共取得150000元不含税收入,大桶油售价150元/桶,小桶油售价15元/瓶,大桶油确认的收入=150000Ⅹ150/(150+15)=136363.64元,小桶油确认的收入=150000Ⅹ15/(150+15)=13636.36元,大桶销项税额=150Ⅹ1000Ⅹ9%=13500元,小桶视同销售计算的销项税额=15Ⅹ1000Ⅹ9%=1350元。

售后回购的,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会计上所有权及风险都发生转移了),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类似于售后回租,以商品作抵押借款,甚至商品都没有发出,不符合收入确认。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相当于本金+利息,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并且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这时风险才正真转移;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服务收入主要是“营改增”过来的服务收入,比起销售货物来说,提供劳务、服务收入的确认更难一点。

收取安装费收入的,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就应该确认收入。

宣传媒介收费的,在相关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收取软件费的,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收取服务费的,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也就是说商品是商品,服务是服务,就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服务费收入。

收取劳务费的,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服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一定要按照全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不能到完工时再确认总收入。

收取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收取特许权费的,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比如:安装有线电视、宽带等。

特殊收入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中特殊收入应该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具体如何确认?下面逐一详细阐述。

3、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

根据政策,企业会收到许多从政府获得财政资金,比如:研发基金、小企业扶持基金等,站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应不应该缴税?财政资金不一定都不交税,它有征税的,也有可能是不征税的。满足不征税的条件时才不征,否则都得列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会计上是一定要计入收入的,如果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就得清楚确认收入的时间。第一种是与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第二种是与销售量、销售额不挂钩的。

取得政府财政资金收入的,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也就是与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与商品确认收入的时间同步。这时的财政补助相当于价外费用,应与商品一起计入销售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不仅要缴企业所得税,还得缴纳增值税。

如果与销售量、销售额不挂钩,会计上一般计入营业外收入,就不涉及增值税了,不符合不征所得税的情况下,就只有企业所得税了。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4、财产转让收入(主要是股权转让收入)

不同于一般资产的转让,股权转让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实践当中,股东之间转让股份,要更换名字,必须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办理,完成股权登记变更手续时,才能确认收入,仅签订转让协议是不可以的。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是交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转让股权是交企业所得税。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股权投资成本,只准减股权投资成本,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也就是不能扣除被投资企业该分没分的投资收益。

比如:甲、乙、丙成立的公司,甲投资50万,拥有公司30%的股份,甲以70万的价格把股份转让给丁。转让之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80万,甲就得以收入70万减原投资成本50万,按20万所得额交所得税,不能再减去该分没分的24万(80Ⅹ30%),如果甲提前要求公司先分未分配利润,提前拿到24万(涉及所得税的问题,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甲再以46万(70-24)的价格转让给丁,(46-50)就不用交所得税了。当然在实践中,公司规定能不能分,能不能做到,是另一回事情。

公司解散或者撤资时可以扣除该部分留存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时,还有其它股东加入,公司还存续,这时就不得扣除该部分留存的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的确认: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股息所得-投资成本。余额>0时,属于投资资产的转让所得;余额<0时,属于投资资产的转让损失。这里的股息所得就是被投资企业留存的未分配利润,这部分股息、红利是税后的,不减掉的情况下,就重复征税了。

比如:A公司2018年2月以1000万元投资B公司,2021年12月B公司进行清算,A公司分得剩余财产1500万元,其中包括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比例计算的部分为100万,A、B公司均属于居民企业,符合免征分红税的条件,则A公司的投资资产转让所得=1500(分得剩余财产)-1000(初始投资)-100(股息所得)=400万元。

撤资或减资的所得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取得的财产-初始投资-股息所得。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财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比如:A公司2018年2月以1000万元投资B公司,获得B公司30%的股权。2021年12月经股东会批准,A公司将其持有的30%的股份撤资,撤资时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500万,A公司撤资分得银行存款2400万元,A、B公司均属于居民企业,符合免征分红税的条件,则A公司撤资的计税所得,即剩余部分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2400(撤资分得)-1000(初始投资)-3500Ⅹ30%(股息所得)=350万元。

总结:当股东只是股权转让行为的,确认为转让收益,(收入-股权投资成本);当股东是撤资或减资行为的,还有清算分得剩余财产的,确认为权益性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收入-股权投资成本-被投资方的投资收益)。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为投资损失。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都具有独立的人格,都得独立纳税。被投资方发生亏损,只能拿自己以后年度的所得去弥补。投资方不能因被投资方的亏损而调整自己的投资成本,或者确认投资损失,税法上不认,会计上该如何核算就如何核算,并不矛盾,这也是税会差异产生的内容之一,税法上只有清算的时候,才能确认。


来源:学财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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