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过程中偷偷注销公司,可行?

发布日期:2021-03-09 11:25:17.0浏览次数:1054
最近遇到了一个股权转让的纠纷,感觉很有意思,独乐乐不如众乐乐,写出来跟大家分享。事情是这样,A公司2016年10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杨某认缴出资80万元,刘某、柯某各认缴出资60万元;出资期限为2036年9月28日。杨某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9年2月1日,杨某、柯某、刘某签订协议书,约定杨某支付给柯某现金18.5万元、支付给刘某现金45万元后,柯、刘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杨某不晚于2019年6月30日支付柯某10万元、支付刘某20万元;不晚于2019年12月31日支付柯某8.5万元、支付刘某25万元。同时约定杨某付款时不能附带任何条件。杨某不晚于2019年12月31日支付完毕上述应付给柯、刘全部现金后,柯、刘配合杨某变更A公司股份。

时间来到了2019年6月30日,也许是杨某失去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也许是杨某后悔受让柯、刘的股权,无论原因为何,杨某最终没有按约定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可能是受到“高人”指点,杨某不仅拒绝付款,反而偷偷找中介办理了A公司的注销登记。2019年7月9日,A公司注销登记办理完毕。柯某、杨某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未果,引发纠纷。

杨某天真的认为,在A公司注销后柯某刘某便会丧失转让股权的能力,所以其有权拒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杨某不知道的是,工商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股权转让并不以工商登记为条件。

在我们看来,这是一个昏招。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合同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国家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就属于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缔约人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杨某与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杨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柯、配合杨某办理工商登记是次要的配合义务。

因为公司注销是由杨某找代办公司办理之,也即,工商登记无法变更的原因在于杨某一方,而在案涉协议书签订以后,杨某单方即决定了公司注销事宜,属于已经受让刘某和柯某的股权后,对股东权利的行使。因此,变更工商登记信息仅为次要的配合义务,不能以此阻却杨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主合同义务。

一个真实生动的聪明反被聪明误的例子。
来源:张律师的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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