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资企业注销时损失的处理问题
发布日期:2021-06-03 11:44:07.0浏览次数:1051
一个中外合资企业拟注销,账上还有库存,却没有实物了,究其原因是客户先用后付款,现在结不了账了,当时也没做收入,怎么办?本质上仍是商业问题,需要商业解决。这里可能是由于客户倒闭、拒付或其他原因,不能结账,需要通过催收或司法机关诉讼解决。由司法机关这样有公信力的机关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是最好的,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不能税前列支的。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印发):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来源: 中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