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能否被认定为纳税义务人?

发布日期:2021-07-21 11:08:58.0浏览次数:595
挂靠经营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日常经济活动中很常见。挂靠关系表面看来只有三方当事人,其法律关系看似简单,但在具体税收征收管理中,如何依法理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认定纳税义务人,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纳税义务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谁签订合同一般应由谁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在税收法律关系中,通常情况下,签订合同的销售方是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责任。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签订合同的主体并非是纳税义务人。比如在挂靠经营活动中,签订合同的被挂靠人不一定是纳税义务人,在某些情况下挂靠人才是纳税义务人。

挂靠法律关系中,某些情况下被挂靠人是纳税义务人,某些情况下挂靠人是纳税义务人。正确认定挂靠关系中的纳税义务人,首先需要准确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准确理解这一规定,我们可以从下面四个方面加以把握:
首先,实际经营人以挂靠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挂靠”是典型的行业术语,属于经济生活中约定俗成的行话,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一般不具备从事某项经济活动所需要的资质,所以其要从事该项活动就需要挂靠有资质的被挂靠人。


其次,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果挂靠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那这部分经营活动就不属于“挂靠”,相应的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纳税义务当然由“挂靠人”自行承担。


再次,挂靠关系中的经营活动相关法律责任由哪个主体承担是认定纳税义务人的“分水岭”。合同约定或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对外经营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果由被挂靠人承担,则被挂靠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外经营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果由挂靠人承担,则挂靠人为纳税义务人。


最后,通常情况下,挂靠活动的实际经营权在挂靠人。挂靠人实质决定开展经营活动的具体方案,被挂靠人只是“挂名”,并不进行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在经营活动的利益分配方面,被挂靠人一般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由挂靠人自负经营活动的盈亏。


根据上述规定,同时符合“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三个条件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义务人,非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其他情况则由挂靠人为纳税义务人。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理解为在挂靠关系中,认定挂靠人为纳税义务人是原则,被挂靠人为纳税义务人是例外。
来源:财税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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