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8年新政策)

发布日期:2018-09-27 03:55:11.0浏览次数:944
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直以来都是在不断地扩大的,随时都在调整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就来看一下2018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新政。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优惠政策依据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4〕58号)。
来源:
下一条:2018年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