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楚!这两项社保费,今年究竟享受何种优惠政策
关于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在2020年,是执行了两项优惠政策。
延至2022年4月30日
新华社北京1月26日电(记者姜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26日表示,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是一项临时性支持政策,2020年年底已经到期,三项社会保险费从今年1月1日起已按规定恢复正常征收。同时,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压力可能较大,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今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1年至2022年4月30日。
来源:税海涛声新华网
2019-12-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份研究确定。其中,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可截至2020年4月底测算。
2019-04-0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2019-04-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
三、准确把握《方案》的有关政策
(二)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份,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已纳入降费范围的统筹地区,原则上继续实施,保持力度不减。此前未纳入降费范围但截至2018年底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阶段性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要按规定下调费率,确保将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全部纳入降费范围。阶段性降费率期间,费率确定后,一般不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