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楚!这两项社保费,今年究竟享受何种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1-02-04 11:00:15.0浏览次数:519

关于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在2020年,是执行了两项优惠政策。

第一项,延续以往年度已施行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即:失业保险的总费率降至1%;视本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情况,分别将现行费率再下调20%、50%,两项“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均由原2020年4月30日延至2021年4月30日。
第二项,为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一)2020年2月至6月,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他各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二)2020年2月至12月,各省可免征中小微企业的单位缴费部分。
上述两项优惠政策中的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是一项临时性支持政策,2020年底已经到期,三项社会保险费从2021年1月1日起已按规定恢复正常征收。
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延至2022年4月30日

新华社北京1月26日电(记者姜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26日表示,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是一项临时性支持政策,2020年年底已经到期,三项社会保险费从今年1月1日起已按规定恢复正常征收。同时,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压力可能较大,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今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1年至2022年4月30日

据人社部就业促进司司长张莹介绍,2020年,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共为企业和个人减负1.54万亿元,向608万户企业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1042亿元,支出就业补助资金和专项奖补资金1000亿元。社保“免减缓降”政策力度和规模空前,对纾解企业困难、保障民生和促进经济恢复增长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
人社部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9年,国家先后6次下调了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共为企业减费近万亿元。

来源:税海涛声新华网

附:往期“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摘录

2019-12-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2020-02-2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
八、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份研究确定。其中,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可截至2020年4月底测算。

2019-04-0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2019-04-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


三、准确把握《方案》的有关政策 

(二)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份,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已纳入降费范围的统筹地区,原则上继续实施,保持力度不减。此前未纳入降费范围但截至2018年底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阶段性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要按规定下调费率,确保将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全部纳入降费范围。阶段性降费率期间,费率确定后,一般不做调整。  

来源:税海涛声
下一条:这样做,竟然可以每年节省增值税6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