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个记账的,没责任”!你确定?会计人谨防“入坑”!

发布日期:2021-02-19 10:46:15.0浏览次数:478

近日,某公司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检查人员联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小黄进行询问调查时,小黄表示他只是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仅负责记账,跟税收违法行为无关。


如果公司出现税收违法犯罪,作为直接参与财务核算的会计人员就真没责任吗?就此问题,在这里来科普一下:



配合检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如果公司被税务检查,作为参与财务核算的会计人员必须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这是会计人员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被推送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依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其中,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就包括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如果是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简单来说

↓↓↓

公司的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一旦符合公布标准,

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及从业人员的信息

就会被公布。



由相关部门依法

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这样的话

会直接影响到

会计人员的征信记录。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可是有好多罪名,明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比如:


妨害清算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虚假破产罪,

逃税罪,

虚开发票罪

......


一旦公司出现税收违法犯罪,作为公司的会计人员,很可能被界定为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根据《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来源:会计天下、厦门税务
下一条:这样做,竟然可以每年节省增值税6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