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申报时适用的申报表是那种?

发布日期:2021-03-05 11:31:51.0浏览次数:761

大家都知道从2021年的3月1日开始,可以正式办理2020年度的个人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了,因为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人员非常得多,相信不少的朋友还可以获得一部分退税哦,抓紧时间汇算清缴吧,简单的方式就是下载一个个税APP就可以了进行了。

除了个人的综合所得需要汇算清缴外,你知道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的申报及汇算清缴适用的申报表有哪些呢?适用哪些情形?

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也已经开始了,申报期限截止到3月31日,总的来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适用的申报表分为A、B、C三张表。

适应的情形主要有:

1、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境内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人依法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首先是个人所得经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

适用于上述几种主要情形取得的所得,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方式,都应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填报A表向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申报纳税

简单来说,就是咱们个人独资企业每个季度申报纳税所适用的申报表就为A表。

其次是个人所得经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

同样是适用于上述几种主要情形取得的所得,且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报B表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注意:适用A表和B表的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合伙人的,都应分别填报,因为合伙企业采用的是“先分后税”的原则,每个合伙人各自申报缴纳取得的所得税。

后是个人所得经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C表):

适用的情形一样,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取得的经营所得,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应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报C表向税务机关办理汇总纳税申报

大家可以看个人经营所得申报B表,只说是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填报B表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所以也解了部分朋友的疑问,那就是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应该是不需要实行汇算清缴的。

且从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申报来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户等企业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因为它们没有法人资格,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部分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目前在总部经济园区依旧是可以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核定征收的,且核定征收不看进项成本费用,直接根据收入总额再按照10%的应税率核定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对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算下来所得税在0.5%-2.19%之间,而当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实施后为1%,附加税为0.06%左右,那么实际上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后的综合税率在3%左右即可完税(年销售额500万以内)。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可以直接公转私到投资人的个人账户,只需在月度或者季度按照前文所述,填报A表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来源:税筹及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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