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起征点如何规定?

发布日期:2021-03-11 10:20:40.0浏览次数:552
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增值税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销售额或者应税劳务未达到起征点的不纳税,超过起征点的才纳税。我国1994年1月1日推行增值税,规定了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
销售货物、应税劳务起征点分别为月销售额600-2 000元、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分别为月销售额2 000-5 000 元、1 500-3 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根据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均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把起征点确实在财政部规定的上限,即20 000元、500元。
起征点以下的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例如,2021年2月某搬运工人劳务收入10 000元, 2021年3月9日某自然人销售废旧书籍收入490元等。
来源:黄德荣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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