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权威解答: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发布日期:2021-03-11 10:23:10.0浏览次数:560

财政部会计司对企业会计准则其他相关实施问答的回复:

问: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对于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问:企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问: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答: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来源:税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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