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大常见认知盲区!一文读懂企业家不太清楚的“税收筹划”

发布日期:2021-03-11 10:40:21.0浏览次数:288
税负压力大,是多数企业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所有企业的目标,而为了降低成本,有些企业的应对方式简单粗暴,如采用两套账、多列支出少记收入,有些甚至直接采用黑白合同等方式偷漏税。

近年来,“税收筹划”已经是个热门词汇,随着企业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税收制度逐渐完善,税收监管措施日益增强,很多企业开始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政策或选择适用政策,通过事先对企业经济行为进行筹划、安排,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管理活动


科学的税收筹划应该贯穿企业经营的全过程, 是围绕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通过对企业经营模式、管理方式的选择、优化,实现企业经营成本(特别是纳税成本)最小化的过程


但大多数企业对“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依然存在不少盲区。
常见的主要情况多为以下几种:

01.希望通过穷尽方法,可以不交税或将纳税金额降到不合理
02.进行没有合理性的税筹,名为利用税收政策的“漏洞”,实则埋下偷税、漏税的隐患;
03.只顾税收筹划和安排,忽略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适用性、可行性
04.没有统筹规划,认为企业缴纳多少税是财务的事,只要财务人员进行纳税策划,就可以达到节税目的等。


由于税筹盲区,出现了不少以“税收筹划”为名的偷漏税行为。而非常多的企业出现在税筹完成后,老板年底却后知后觉,虽然纳税金额降低了,但配合税筹的企业成本支出却增加了;又或,税筹方案看起来是经济的,可一旦使用起来,对企业的惯有运行模式带来了不少冲击,甚至影响到销售或生产;甚至有些税收筹划最后实质上是偷漏税。

我们深知,以上这些情况的发生,显然都不是企业最初要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

作为曾从事财务工作多年的财务人员及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除了为企业考虑法律问题外,我总会关注到法律关系安排是否会对企业纳税产生影响?也会进一步为企业深度考虑,我们应该如何确定法律关系,才能让企业真正实现降低成本呢?

今天,就和大家具体聊一聊“税收筹划”的五大认知盲区。


01

税收筹划≠不交税或少交税


在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抱着最好不交税,或能少交就少交的心态进行税收筹划时,总会体现为过度税筹,最终可能造成偷漏税。所谓过度税筹,主要指突破了合理限度,单纯以避税为目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筹划。

 
例如,云南某会计公司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少缴税,先后成立了四家公司、六个经营部,使用上述四家公司和六家个体经营户的名义,为自己虚开505份云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查处。

2019年12月17日,该公司补缴增值税人民币2114477.65元,缴纳滞纳金人民币673744.09元,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9年12月,经法院审理,判处该公司罚金50万元,负责人、经手人判处有期徒刑5年。
 
所以,税收筹划是为了不多交税,如果抱着不交税或能少交就少交的目的进行,税收筹划很可能将会变成踩在钢丝上跳舞的一出“闹剧”。


02

税收筹划≠盲目适用洼地政策


谈到税筹,一定会谈到“税收洼地”。

所谓“税收洼地”,主要指某地区有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或采用简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实行税收地方留成返还等,如西藏、新疆、内蒙古、江西等地就属于大家熟知的税收洼地。

很多人认为,只要在税收洼地成立公司,继而做一定安排就可以达到合法合规税筹的目的。但,我认为,这个观点有待商榷。

因为,税收洼地的优惠政策并不具有普适性,仍然需要分行业、企业类型来仔细甄别是否适用,且必须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避税或拖延纳税等为目的,才可以享受。



2016年11月,北京D公司因股权转让事宜向某旗税务机关咨询关于拟新设立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及是否适用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股权转让税率等问题。税务机关回复北京D公司其拟新设立子公司可适用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可申请享受15%的优惠税率;但股权转让尚未发生,无法就具体情况明确答复。

2016年11月30日,D公司在某旗新设100%控股矿业投资公司;2016年12月21日,D公司将其持有的G开发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矿业投资公司;2016年12月28日,矿业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G开发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按15%税率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2018年12月,税务机关通知矿业投资公司对涉案股权转让应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3000多万元。矿业投资公司、D公司不服,认为税务机关依法履行已作出的行政允诺,准予矿业投资公司转让股权按15%优惠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案经一审和二审后,法院驳回了矿业投资公司的请求,即支持了税务机关决定。



根据可查询到的信息,我认为,D公司为转让G开发公司股权进行了税收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根据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规定

①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即母子公司均不产生纳税义务。

② D公司设立矿业投资公司的某旗政府所在地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地区,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可以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按15%预缴的优惠政策。

本案中, 矿业投资公司的设立、D公司与矿业投资公司之间股权交易都没有违反规定,为什么税务机关仍然要求补缴股权交易的所得税呢?

结合矿业投资公司成立时间、D公司将持有的G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给矿业投资公司时间、矿业投资公司将从D公司受让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时间分析,我认为,是由于矿业投资公司成立的目的不符合财税(2014)109号通知规定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该案例的税收筹划,是忽略了交易实际情况以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是典型的税收筹划失败的案例。所以说,大家千万不要简单理解、盲目适用相关税收洼地政策。


03

税收筹划≠财务统筹


我常常和不少企业家沟通交流,遇到大家谈起企业纳税就是一连三叹,总会认为是因为会计的专业能力不强或不爱学习,才导致企业的涉税问题重重,税负成本攀升,还同时面临某些法律风险。

早些时候,甚至直到现在,多数企业家都认为,会计应当安排好企业的纳税问题。

提起“税收筹划”,大家首先想到的也会是“会计师”,惯性思维认为,纳税与钱相关,而与钱相关的事情,一定与财务相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章中,对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有关规定,会计是对企业已经发生的经济行为按照规定进行确认和反映,即会计是一种事后核算

企业面临窘境,真的就是会计的专业能力不强造成的吗?对于这个问题,我要为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喊冤了。如果企业仅从会计工作的角度进行纳税安排,这种安排是一种事后完善或弥补,很可能变成做假账或造成偷漏税的情况发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必然是先发生了交易或事项才可有会计核算,也就是说,先有交易结构的确定,才有经济行为的产生,而企业的纳税义务是会伴随着经济行为发生而产生的。

既然会计核算解决不了税筹问题,那么通过财务管理方式统筹是否可以解决呢?答案仍然是否定的。

《企业财务通则》 


第三条第二款  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企业财务管理是对财务战略、资金运用、成本控制等统筹,财务统筹行为是发生在交易形成后、会计核算前期及过程中。也就是说,财务管理是交易达成后的管理行为,并不能对企业交易应税税种、应纳税税额等产生影响。



04

税收筹划应当始于交易结构安排


若要归纳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主要经济行为,大致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与企业战略有关的,如新设、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转让、改制、清算、并购等;二是与企业日常经营有关的,如买卖、借贷、租赁、聘用等。这些经济行为,实际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交易结构”或“交易方案”。


我们知道,当经济行为发生时,首先需要确定的就是法律关系。因此,企业发生前述事项时,第一时间想到的应该是律师,因为这些事项将会涉及到与股东之间或合作者之间的合同拟定,交易条款约定等法律事务。



这里,我们可以将企业的经济行为,统称为交易结构。同样的交易目的,会因设计的交易结构不同及相应法律文件约定不同,导致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不同。


一般,一个交易结构的基本完成,需要经过如下3个关键阶段:


设计阶段;参与部门往往是企业的决策部门及法务或律师


实施阶段;参与部门是相关的业务部门,如并购参与的部门多为风控部门、投资部门、法务部门或律师。


完成阶段;参与部门主要是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这个阶段,财务的参与是核算,多是对已经完成的交易确认,并对已经产生的纳税义务进行申报。



而在设计阶段,交易结构就形成并固定了相应的法律关系。比如,企业收购房产,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采取的交易结构有:直接购买、收购房产持有企业的股权、收购房产持有企业的债权加股权、采用吸收合并方式收购等。


而每种方式产生的纳税义务都有区别,如采用直接购买方式交易,转让方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如采用收购股权方式交易,转让方涉及的税种有土地增值税(如转让方主要资产仅为该房产)、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如转让方股东是自然人)等。


可见,企业采用不同交易结构会使交易适用的税种不同、计税依据也不同,而在交易结构形成的时候,企业该项交易的适用税种就确定了。所以,我们也可以理解为,税收筹划始于法律关系安排。



05

税收筹划=战略运营+税务律师+财务管理


通常,在企业的交易结构中,财务总是在最后介入,而且还常常出现律师与财务不见面,甚至律师与业务也不见面的情形。


很多人可能认为,律师只需要处理好法律文本就行,企业怎么样和客户交易与律师无关,也与财务无关。而这种想法,显然错误了。


前面,和大家谈到税收筹划始于交易结构安排,但是如果律师在给企业设计交易结构的时候,不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就容易出现依赖法律条文生搬硬套、交易结构设计如纸上谈兵等无法落地的情况,可谓好一个赚了吆喝,赔了钱。



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应当是根据企业的战略规划、财务安排、交易目的、所在区域政策条件等具体情况量身定做。也就是说,我们一定要做到:

① 熟知与税筹企业类型相关的法律规定、税收政策;
② 熟悉行业交易习惯、企业日常经营模式、企业财务管理;
③ 划清偷漏税、避税、税收筹划的界限,避免企业涉及纳税评估补税或稽查查处的风险。


因此,在设计交易结构时需要税务律师、企业决策部门、业务运营部门、财务部门共同参与,对交易结构的法律问题、税务成本及风险、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如何运用在企业日常经营中、财务如何进行安排等进行统筹安排。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综合性强的工作,需要精通商事法律、税法、会计、投资、金融、贸易等知识的人参与,更重要的是需要熟知企业运营的人员参与


可见,税收筹划应当是决策部门、业务部门、税务律师、财务部门共同的事。



06

写在最后


税收筹划方案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税收政策、企业经营模式等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如不及时调整,本来是对企业有帮助的税筹方案可能会因为政策变化或企业内部情况变化反而使企业产生税收风险。


大家都知道,金四来了!在全面信息化的时代,未来最了解你的将会是能集合企业经营全过程大数据的税务机关。


金税四期是金税三期的升级,金四将与自然资源部、住建部、卫建委等各部委、人民银行及其它银行等建立信息共享通道。


也就是说,未来企业是否有投资、资金从哪里来、登记注册是否正常等背景情况,以及企业之间的交易情况等税务机关是最清楚的。所以,各位企业家朋友们,合规合法税收筹划才是商业正道!

来源:闻声法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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