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财务费用税前扣除,这些涉税风险要知道!

发布日期:2021-03-18 02:45:54.0浏览次数:2375

作为企业“三项费用”支出之一,财务费用支出历来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工作重点与难点。在财务审计以及税务检查中,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支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都是基础必查项目。本期,我们就来学学财务费用支出税前扣除相关问题~

 

案例1.甲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缓解资金压力,甲公司2020年度分别与金融机构、其他企业等发生了多笔资金借贷业务。2021年3月,甲公司财务人员在做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针对甲公司财务费用支出税前扣除凭证自查时发现了如下问题:


事项1.2020年1月15日,甲公司与境内A银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2020年7月16日,该笔借款期满,甲公司如约支付了本金并支付利息10万元,对于支付的利息,A银行向其出具了银行利息单。

 

事项2.2020年4月,为了缓解流动资金压力,甲公司又与境内B商贸公司签订50万元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B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借款期满后,甲公司归还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3万元。对于支付的借款利息,甲公司取得了B商贸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

 

事项3.2020年6月,甲公司因销售货物取得采购方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30万元,考虑到该承兑汇票还有3个月才能到期,为了周转流动资金,甲公司找到境内C金融公司办理承兑汇票贴现,支付了贴现费用3万元。已知C金融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针对该笔承兑汇票贴现业务,C金融公司仅向甲公司开具了贴现凭证,未提供发票。

 

那么,针对上述3笔业务涉及的财务费用支出,甲公司能否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税前列支扣除呢?

我们来看一下税法相关规定是如何要求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九条、规定: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结合上述规定,上述3笔业务均为甲公司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其中A银行、B商贸公司与C金融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发生的资金借贷业务而支付的利息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有说,针对上述业务甲公司应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据。

针对企业支付银行利息能否以银行提供的银行利息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结合实务来看,目前中小银行基本上可以向贷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然而,对于一些大型银行目前仍在是以银行利息单来替代发票作为贷款方的利息支出凭证,对于其能否税前扣除,笔者建议企业财务人员还需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当地的具体执行口径。

 

在本案例中,对于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利息支出扣除凭证,甲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该如何采取补救措施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例如,针对事项3,甲公司若在2021年5月31日之前,找到C金融公司为其补开了贴现费用增值税发票,则该笔财务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假设针对事项2,甲公司在联系B商贸公司时发现B商贸公司已经注销,无法补开利息发票。那么,甲公司该如何采取补救措施呢?

根据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注意事项,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若甲公司能够取得B商贸公司工商注销证明,能够提供该笔借款合同以及以非现金方式支付利息的付款凭证,则该笔利息支出即便没有增值税发票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二、取得跨年利息发票税前扣除问题


案例2.为了缓解流动资金周转压力,甲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个月,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借款期满一次性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借款期满后,甲公司由于资金周转情况未缓解只向乙公司归还了本金,尚未支付利息。因此,乙公司也未向甲公司开具利息支出增值税发票。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未将该笔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扣除。2020年6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该笔利息,当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对此,甲公司财务人员产生了疑问,对于该笔财务费用支出,我该将其计入2019年度成本费用支出还是计入2020年度成本费用支出呢?

对此,我们来看一下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在本案例中,虽然甲公司取得的利息发票开具日期为2020年度,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该笔支出属于2019年度,因此,甲公司应将该笔财务费用作为2019年度支出补充申报扣除。具体处理情形如下:

情形1.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情形2.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三、财务费用支出报表填报问题


接下来,我们再来说一说关于财务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涉及的报表填报问题。如下表所示,财务费用支出主要涉及第18行“(六)利息支出”与第22行“(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栏次,其填报要求分别如下: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8+10+11)

*

*



12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24+26+27+28+29+30)

*

*



17

......

......

......

......

......

18

(六)利息支出





19

(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

20

(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


*

21

(九)赞助支出


*


*

22

(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31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2+33+34+35)

*

*



36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37+38+…+42)

*

*



43

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

*



44

六、其他

*

*



45

合计(1+12+31+36+43+44)

*

*



 

 

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发行永续债的利息支出不在本行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第22行“(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归纳总结: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财务人员在核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凭证时,应注意核查对发生金融机构利息支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对于从非金融机构取得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应注意是否存在以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的情形。若取得的财务费用列支凭据不是税法规定的合法有效票据,财务人员应积极向票据提供方索取或换开,以免发生涉税风险。

来源:视野财享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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