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这类企业的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发布日期:2021-03-23 11:00:30.0浏览次数:764
根据《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6号)规定,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微企业”标准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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