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定向分红的税务筹划

发布日期:2021-03-26 11:15:15.0浏览次数:1703

2021年3月4日晚间,《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详细披露了深交所关于定向分红的问询情况。


问题 3.关于风光实业


申报材料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风光实业由发行人股东王磊、韩秀兰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出资设立,为发行人及其前身风光有限股东之一。2016 年 11 月 25 日,风光有限向风光实业定向现金分红 22,400 万元,王磊、韩秀兰不参与本次分红。同月,风光实业使用上述分红款对发行人增资 1.4 亿元,并于 2016 年 11月 28 日至 12 月 16 日向风光实业的股东王磊、韩秀兰分红 5,000 万元,二人使用该笔分红款归还前次增资过程中通过布艾、兴胜实业占用的发行人资金。


(2)发行人称“风光实业历次分红均履行了个人所得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但营口市老边区税务局出具的说明表示“风光有限、风光实业及当时的自然人股东均不需缴纳税款”。


请发行人:


(1)披露风光有限通过向风光实业分红的方式间接向王磊、韩秀兰分红,而非直接向其分红的原因及合理性,风光实业及王磊、韩秀兰是否就其收到的历次分红款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2)说明发行人称已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但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称自然人股东不需缴纳税款的原因,二者存在矛盾的原因,并提供相关分红款无需缴纳税款的相关规定原文。


(3)说明营口市老边区税务局出具的说明是否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发行人是否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并提供前述说明文件原文。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及补充披露


(一)发行人向风光实业定向分红而非直接向王磊、韩秀兰分红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说明,考虑到直接向自然人股东分红将涉及较高税负且分红所得资金将主要用于对发行人增资及后续经营,王磊、韩秀兰拟对后续主要用于对发行人增资的该次分红所得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经王磊、韩秀兰与发行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最终通过其所新成立的企业法人风光实业对发行人增资,并在风光实业成为股东后,以发行人对风光实业定向分红的方式(即自然人王磊、韩秀兰放弃分红权)满足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要求,从而实现在发行人层面分红时暂缓缴纳个人所得税,待风光实业以所得资金向王磊、韩秀兰分红时再予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效果。


发行人已经在申请文件《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之“三、股份公司设立前的股本的形成及变化情况”之“11、2016年 6 月,有限公司第七次增资”补充披露如下:


“为避免向自然人股东大额现金分红带来的税务负担,故通过先向发行人当时唯一的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 100%控制的风光实业定向分红,后由实际控制人向风光实业借款的方式取得部分资金以尽快偿还因实缴注册资本对发行人的拆借款。”


(二)风光实业、王磊、韩秀兰是否就其收到的历次分红款缴纳税款


经核查发行人、风光实业、风光合伙历次分红的股东会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及支付凭证,发行人、风光实业、风光合伙自设立以来所做的历次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表格略)


综上,除风光实业自发行人处分配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免税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发行人、风光实业、风光合伙向王磊、韩秀兰分红均需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王磊、韩秀兰已就其自发行人、风光实业、风光合伙处收到的上述分红款项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三)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是否与发行人披露信息相矛盾


经书面核查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老边区税务局出具的《说明》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索,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老边区税务局出具的说明所依据的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规定。


根据上述《说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老边区税务局系针对在发行人层面向风光实业进行定向分红时自然人不参与分红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事项而出具专项说明,而《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已履行个人所得税款代扣代缴义务”是指发行人直接向王磊、韩秀兰分红以及在风光实业层面向王磊、韩秀兰分红已履行个人所得税款代扣代缴义务的描述,二者不存在矛盾。


(四)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老边区税务局出具的说明是否取得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及发行人是否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风险


1、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老边区税务局所出具说明的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老边区税务局系于2020 年 7 月15 日出具前述专项说明,其原文为:“2016 年11 月 25 日,营口市风光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仅向法人股东营口风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定向分红,自然人股东不参与此次分红。


此次定向分红营口市风光化工有限公司已与我局(当时为营口市老边区地方税务局)进行沟通,我局(当时为营口市老边区地方税务局)已知悉且认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营口市风光化工有限公司、营口风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当时的自然人股东均不需缴纳税款,亦无需对其作出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滞纳金或罚款。”


2、上述说明是否已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


为进一步对上述说明的效力进行确认,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老边区税务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于2021 年 1 月13 日出具了《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定向分红所涉税款事项的回复意见》,同意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老边区税务局对发行人2016 年定向分红所涉税款事项的处理意见,同意在发行人 2016 年定向分红事项中,不涉及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3、发行人是否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风险


(1)发行人2016 年所涉及的定向分红事项中仅向法人股东分红,自然股东未参与分红,不涉及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等行政处罚已获得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的书面确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老边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按时申报且已足额缴纳各项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或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磊、韩秀兰亦出具出面承诺,承诺在历史上已就在发行人、风光实业的分红事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后续因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被税务部门要求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或罚金,均由实际控制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若因此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或有权主管部门要求发行人先行支付款项的,王磊、韩秀兰应及时予以补偿,并确保发行人不发生任何损失。


综上,发行人不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风险。

来源:若愚说税、陇上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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