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进行时之“哪些税收优惠可叠加享受”

发布日期:2021-03-30 10:05:07.0浏览次数:787

1、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叠加高新技企业15%税率优惠政策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曾在 “深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在线访谈中表示: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

举例:

有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资产总额600万元,从业人数50人,这几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一直稳定在100万左右。

企业需要在两种优惠政策中选择一种:

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每年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15%=15万

②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0年汇算的时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20%*25%=5万

以后年度,企业的税负还将进一步降低:

2021年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

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根据原有政策,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是5%,再打5折,那就是2.5%。

100*20%*25%*50%=2.5万

很明显,企业应当选择小微企业优惠更划算。


2、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①一次性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明确: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需要强调的是:“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②为鼓励研发,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延续执行以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同时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这两个政策是可以叠加享受的。

举例:

X公司2020年6月购进的一台仪器用于研发,价值300万元,会计上按10年计提折旧。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该仪器同时又用于研发活动,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优惠。

l 企业所得税上,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即在2020年度一次性扣除300万元。

2020年计提折旧额:300÷10÷12×6=15(万元);

申报表填写: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1行“(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行次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填写15万,第5列“税收金额—税收折旧、摊销额”填写300万,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写-285万。

l 享受研发费加计,可加计扣除225万(300*0.75)。

申报表填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16行“(三)折旧费用”中填写300万。

结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可以叠加享受。

3、定期减免税和西部大开发优惠可以叠加吗?


①定期减免税优惠

主要有:“两免三减半”、 “三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

免税期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②西部大开发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能否同时享受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举例:

绿色公司从事城市环保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同时,绿色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根据政策规定,自环保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年至第三年,绿色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假设绿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享受西开,按照15%的税率计算出150万的企业所得税后,还可享受减半缴税,也就是实际缴纳75万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

对一般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

但是,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战略条件的企业15%的低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优惠可以叠加享受,是一个例外。

来源:亿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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