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流程:建筑企业工程结算的增值税管理要义

发布日期:2021-04-08 11:25:02.0浏览次数:899

从结算对象看,工程结算包括建筑企业与发包人的价款结算和对分包商的价款结算,从结算时点看,工程结算既包括施工过程中的结算,也包括工程结束后的竣工结算。


(一)工程结算应贯彻价税分离理念

前文所述工程招投标计价属于事前管理,工程结算则属于事中管理,两者都同属价款管理范畴,因此都应贯彻价税分离理念。建筑企业经营部门向业主提交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报告,以及审核分包商提交的相应报告,应将已完工程量的不含税价和税金分别列示。


(二)价款增减调整要考虑增值税因素

工程结算阶段的价款调整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税率调整导致的价款调整,二是工程量增减导致的价款调整,三是计税方法变动导致的价款调整。


1.税率调整。投招标计价时的税率与合同实际执行的税率可能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只能对纳税义务发生在新税率时期的工程量调整,原税率时期已发生纳税义务的工程量不应调整。调整应遵守“调税不调价”的基本原则,即只调整税金,不调整不含税价,公式为:调整后的价款=(工程含税价-原税率时期已发生纳税义务工程量)÷(1+原税率)×(1+新税率)。


2.工程量增减。工程量发生增减的,应根据项目的计税方法和计价公式,对工程价款的变动据实调整。


3.计税方法变动。投招标计价时的计税方法与实际执行的计税方法不一致的,应当根据相应计价公式,对整个项目造价重新进行计算。


(三)正确处理工程结算税会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和成本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近似于收付实现制,因此,建筑企业应正确处理工程结算中的税会差异。


对于已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应将对应的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纳税义务发生后,再将“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余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对于已符合成本确认条件,但分包商尚未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可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计入“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科目[注],待分包商提供扣税凭证且勾选确认后,再将“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科目余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注]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只明确了销项侧的税会差异通过“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对进项侧的税会差异未做规定,此处以“其他应收款—待转税额”科目中转核算。

来源:何博士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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