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45万元免税,告诉你筹划点

发布日期:2021-04-09 10:51:03.0浏览次数:568

案例背景:甲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总包单位,所属某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9%,某月收取进度款218万元,销项税额18万元。

    第一种情况,分包方就1枚,即A公司,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支付A公司分包款100万元,A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专票,A公司应纳税额为100÷1.01×1%=0.99万元,甲公司应纳税额=18-0.99=17.01万元,国家收税=0.99+17.01=18万元。

    A公司收入=100-0.99=99.01万元

    甲公司成本=99.01万元

 结论:上家A公司交税0.99万元,下家甲公司抵税0.99万元,国家收税18万元。

    上家收入99.01万元,下家成本99.01万元。

    这是常态。

    第二种情况,分包方有3枚,分别为ABC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支付A公司分包款100万元,A公司支付B公司分包款55万元,B公司支付C公司分包款10万元,ABC公司均对外开具普通发票,则ABC公司销售额分别为45万元、45万元、10万元,均可享受小微免税优惠,甲公司应纳税额=18-0=18万元,国家收税=0+18=18万元。

    ABC公司收入=100万元

    甲公司成本=100万元

    结论:上家ABC公司没交税,下家甲公司没抵税,国家收税还是18万元。

    与第一种情形相比,ABC公司享受了小微企业免税,体现为其收入增加了0.99万元,从而导致甲公司成本增加了0.99万元,亦即分包方沾了总包方的便宜,如果总包方发起反制,即要求ABC公司降价至99.01万元,将使得ABC公司的税收优惠归零。

    换言之,国家出台小微企业免税,并不会必然导致国家少收税,而是会引起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博弈,挑动群众斗群众。

    第三种情况,分包方有4枚,分别为MABC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支付M公司分包款100万元,M公司支付A公司分包款100万元,M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专票,票载税额100÷1.01×1%=0.99万元,其应纳税额为(100-100)÷1.01×1%=0。

    甲公司应纳税额=18-0.99=17.01万元。

    A公司支付B公司分包款55万元,B公司支付C公司分包款10万元,ABC公司均对外开具普通发票,则ABC公司销售额分别为45万元、45万元、10万元,均可享受小微免税优惠。国家收税=0+17.01万元。

    MABC公司收入=100万元

    甲公司成本=100-0.99=99.01万元

  结论:MABC公司均未交税,下家甲公司却抵扣了0.99万元,国家收税17.01万元,少收了0.99万元。

    与第一种情形相比,甲公司没有吃亏,国家吃亏0.99万元,MABC公司四家分包合起来占便宜0.99万元。

    同样,甲公司也可以通过价格谈判的方式把税收优惠变相转移到甲公司。

来源:何博士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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