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解析!申报一季度所得税时为何无法弥补上年亏损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在计算季度(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这样计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等,再减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预缴纳税申报表3+4-5-6-7-8-9栏),计算出实际利润额,然后乘以适用税率得出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看起来,此种情况好似是系统参数设置的原因造成的,而实际并非如此!因为,我们所说的弥补亏损,不是弥补年度会计利润的亏损,而是弥补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负数”即亏损(允许弥补亏损的期限内,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而税法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由于202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尚未确定,存在2020年虽会计利润亏损但按税法计算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可能,那就应当先要用202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去弥补2019年度(或以前年度)的亏损,其结果可能是仍有亏损;也可能是202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完全弥补了以前年度所有的亏损后还有余额,这样就不存在要用2021年一季度的利润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形了。
因此,纳税人在尚未进行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的情况下,也无法用2021年一季度的利润跨越2020年度去弥补2019年度(或以前年度)的亏损。
至于在2021年一季度的季度纳税申报前,因种种原因无法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的,也许只能采取在一季度先按季度利润计缴当季企业所得税,暂不弥补上年亏损,等到7月份申报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再根据两个季度的利润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如二季度累计仍有利润的,则可以对已经年度汇算清缴确认的2020年度的亏损予以弥补。
当然,如果不存在需要以2021年一季度利润弥补2020年度亏损这一情形的,即使尚未进行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也不影响该纳税人先正常进行2021年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然后在5月31日之前正常完成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即汇算清缴。
【原因总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因此,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减数)的“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为确定金额。
计算季度(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利润额。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按《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执行)-所得减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