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撤回投资的所得税问题

发布日期:2021-05-14 10:36:39.0浏览次数:695
我公司此前出资500万元投资一家互联网企业持股比例为20%,2020年12月31日确认撤回投资,此时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8000万元,确定可以收回的投资资产为2800万元,如何确认投资资产的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收回的投资资产中,初始出资500万元确认为投资资产成本,准予处置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照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8000万元的20%确认1600万元的股息所得,其余的2800-500-1600=700(万元)确认为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来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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