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必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问题

发布日期:2021-05-19 10:09:38.0浏览次数:353

202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有问必答——纳税申报
1、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采用哪一版的申报表表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该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企业在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采用该公告附件中公布的申报表单和填表说明。
2、今年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具体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本次共对13张表单进行了修订。其中,对表单样式及其填报说明进行调整的表单共11张,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仅修改填报说明的表单共2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3、纳税人最为关心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在本次修订中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新增第28.2行“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第28.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填报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优惠政策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优惠政策情况。

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新增第28.4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及下级行次,适用于填报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况。
4、新申报表修订主要涉及哪些新颁布的政策?
答:主要涉及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政策;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政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重点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等。
5、最新修订的申报表对以前年度有没有什么影响?
答:本次修订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填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24号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6、哪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最好?如果填报信息较多,一次填不完怎么办?
答:为了提高申报纳税的准确性,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系统提供了清晰的填报指引和信息提示,并且今年我局对电子税务局的网上申报功能进行了优化,改变了以往需要逐个表单保存后再申报的填报方式,调整为填报时可在各表单之间随时进行切换,表单相关数据会自动关联,无需再逐个表单保存;纳税人可更方便、快捷和准确地完成申报表的填报;同时,网上申报功能还支持分次填报,即纳税人可先填写一部分表单暂存,不必一次性填写完整。网上申报系统支持先申报后缴款的方式,纳税人可以先完成申报,只要在规定期限之前缴款便不会产生滞纳金。
7、纳税人预计什么时候可以在网上申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目前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模块预计3月中旬上线,纳税人可关注电子税务局更新状态,及时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8、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纳税人是不是不用将资料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了?
答:202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如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或者属于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且不属于清单式管理的,应按有关规定,将相关材料报送税务机关,具体可查询我局办税指南。
9、纳税人在近两年汇算清缴申报环节使用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对防范申报风险帮助很大,今年汇算清缴申报环节是不是可以继续使用该项服务?
答:该系统以“互联网+税务”为依托,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通过“风险体检”方式为申报数据把脉,生成风险分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帮助企业提前化解风险,今年将在汇算清缴申报环节继续推行该系统。
10、是否会被税务机关强制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
答:纳税人可在申报时自行选择是否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进行风险扫描,纳税人针对系统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然后可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再次进行风险扫描,直至确认不存在问题后再进行申报。
11、某分支机构按“非总分机构纳税人”独立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为什么无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2、纳税人如何方便的申请汇算清缴退税? 
答: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网上申报功能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主动提示有汇算清缴退税的纳税人办理退抵税申请,纳税人同意办理后,系统自动帮纳税人填写退抵税申请表,纳税人确认后即完成退税申请。同时,纳税人也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一般退(抵)税管理”,填写并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13、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需要进行优惠事项备案么?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案”的办理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企业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规定的备案资料。
14、汇算清缴是否需要递交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信息备案结果?
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按汇算清缴通告的要求提供,不需要提交年度备案结果。同时,我局已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导入了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系统,相关纳税人申报时可免于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15、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资产损失如何报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16、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可以在申报期后更正申报吗?

答: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按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

202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有问必答——优惠政策


1.我单位是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就具体执行口径进行了明确,无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2、我司刚刚在深圳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否只在深圳有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3、2020年度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出台了哪些优惠政策?
答:一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确认2020年度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哪些条件有了进一步的明确?

答:(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三)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四)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第一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6、我司取得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如何确认捐赠额?
答: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7、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怎么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202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有问必答——研发费加计扣除


1、哪些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税海涛声按语:此处此时应更新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援引文件也得与时俱进,随时更新】
2、我们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是否还需要报送辅助账汇总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3、公司收到一笔财政拨款,已根据规定申报为不征税收入,该款项已用于研发,此项研发费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纳税人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拨款用于研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要从研发费中剔除,不得加计扣除。
4、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研发项目最终没有研发成功,产生的相关研发费用在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6、事业单位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事业单位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7、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8、亏损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年度亏损的企业符合条件亦可进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形成的亏损,可以按规定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9、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企业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因此,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非负面清单行业)居民企业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0、企业的房屋折旧可以纳入加计扣除范围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不包括房屋的折旧费。
11、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12、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来源:税海涛声、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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