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1-05-29 11:15:05.0浏览次数:49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即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2.5%;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



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为: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来源:老三会计、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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