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税热点问题

发布日期:2021-05-29 11:32:51.0浏览次数:569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越发达,征税管理系统也愈加智能化,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资金流水监管越来越全面,面对全新升级的金税四期企业应更加关注国家相关政策,同时应更加重视企业财税的合规化。



01

零申报的误区




1、公司每个月销售收入不超10万,报税时营业收入栏中是否可以直接填写零?
答:不可以,正确方法应当正常填写收入,在对应减免栏中填写减免金额。

2、近两年公司经营情况不好,一直在亏损,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全部填零?
答:不可以,公司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但不得超过5年,假如亏损的公司进行了全零申报,亏损无法体现,以后盈利就没有亏损可弥补,需按当期利润交税。


02


关于发票




1、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纳税,取得的发票中经常有抬头为分公司的,在汇总核算的情况下,分公司抬头的发票可以在总公司税前扣除吗?
答: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分公司抬头的发票可以在总公司税前扣除。但是如果企业所得税不是由总公司统一汇总核算,也就是说分公司是独立核算,那么分公司抬头的发票就不可以在总公司税前扣除。

2、新设立企业,由于未取得新企业的名称和税号,无法开具抬头为企业的发票,能否作为企业的开办费税前扣除?
答: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垫付且符合经营常规的情况下,可凭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的扣除凭证在新企业税前扣除。


03


关于违约金、赔偿金




违约金、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在经济业务往来中,合同签订的目的在于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交易顺利完成。但在因多方面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为保证履约方权益不受损害,合同双方往往在合同中约定补偿金、违约金或赔偿款等条款。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开始涉及补偿金、违约金或者赔偿款收入。判断企业取得的这些所得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核心在于这些款项是否符合销售额的特征。《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将销售额定义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那么违约金、赔偿金是否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是依附于购销业务的完成而存在的。如果违约金不是依附于增值税应税业务而独立存在的,则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否则,违约金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应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来源:京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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