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2种分红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你知道吗?

发布日期:2021-06-04 10:36:31.0浏览次数:707

问题一:

我企业投资于乙公司,2020年12月份根据股东会决议,我公司应取得利润分红100万元,2021年6月份该笔分红会到账。

请问:

企业所得税上该笔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

答复:

2020年12月份确认收入

借:应收股利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00万元

2021年6月收到: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应收股利  100万元

提醒一: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

提醒二: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问题二:

自然人股东甲,2020年12月份根据股东会决议,应取得利润分红100万元,2021年6月份该笔分红会到账。

请问:

个人所得税上该笔分红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

答复:

支付所得时履行扣缴义务,因此个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次取得分红的日期。

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也曾经明确: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来源:老三会计、税库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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