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系列: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你分得清吗?

发布日期:2021-06-04 01:54:21.0浏览次数:1836

经常有纳税人会问这样的问题:

1.我企业有一个员工,我没有给他缴纳社保,我是不是应该跟他签订劳务合同,按照劳务报酬给他申报个税?如果跟他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一定要为其缴纳社保?

2.我企业有一个员工,他在其他企业有工作,且其他企业为其缴纳保险,由于一个自然人的社保只能在一个地方缴纳,所以我是不是就不能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了呢?

先来回答这两个问题吧。两个问题实质相同,应该签订哪种合同,需要看与该自然人是否存在劳动雇佣关系,而不应以是否购买社保作为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应该为其缴纳社保,但是现实中实际操作与法律规定存在矛盾的情况。

其实以上两个问题,从问题上来看问的是社保和员工合同的问题,但实际上这个问题不仅仅涉及到两种合同相关的社保责任问题,还涉及到其中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以及企业费用列支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无论是在企业会计处理还是税法基本处理规则上,都有一个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所以,如果仅仅是从合同的形式上来规避一些法律相关或者税务相关的问题,是存在风险的。

从税务处理上来看,一般签订劳动合同意味着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是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的;而签订劳务合同则意味着不存在雇佣关系,支付给个人劳务提供者的费用按照“劳务报酬”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此外,由于社保征收划归税务机关,导致很多企业担心个人所得税与社保之间存在不匹配,因此想要从合同形式上规避可能导致的麻烦。我们来看看这两类合同与社保之间的关系吧!

先来看看合同任意性较强的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动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因此劳务合同是由民法、合同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基本规定即可,很多条款都是双方可以自由商定的。因此一般也不包含社保。

再来看看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因此劳动合同是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的行政法规所约束的。合同中某些条款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已经有规定的,双方之间自行协商是无效的。其中最广受关注的一项就是社会保险,这项内容在《劳动法》第九章是有详细的规定的,其中第七十二条明确指出,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原则上来说,只要是签订劳动合同,都应当为员工缴纳保险。

按照基本法律规定,只要是签订劳动合同,就应当缴纳社保。但是,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中,存在这样的比较常见的现象:第一种是企业整体将社保外包给其他单位,因此从单位本身的社保申报以及个人所得税申报来看,肯定存在不匹配的现象。第二种是企业的某些员工本身在两家单位任职,而我国的社保体系中一个人只能存在一份社保,这样必然导致他所任职的两家单位有一家是不能为其缴纳社保的,那么不能为其缴纳社保的那家单位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吗?

首先来看第一种情况。由于某些单位的单位所在地与员工所在地不一致,而员工需要本地缴纳保险,这种情况下,其所任职的单位如果不想仅仅为了缴纳社保单独成立一家分公司,就会选择委托一家当地公司为其代理缴纳社保。这种情形虽然从单位申报形式上来看无法匹配,但是根据该单位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该单位实际上也负担了员工的社保福利,所以只要能提供相关凭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不存在本质上的问题的。

第二种情形,一个人在两家单位任职的情形:

我们需要首先看看,一个自然人是否可以与两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呢?按照现行法律,并没有条款明确禁止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及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这些条款都表明存在劳动者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情形,而且还进行了规范。

再者,我们看看个人所得税法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这些规定也表明,一个人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的情况是允许存在的。

综合以上两点来看,该员工就职的两家单位,只要与该员工是存在实质上的雇佣关系的,都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关键点仍然在于员工与单位之间存在的实质关系,是否属于雇佣关系,只要存在雇佣关系,也就是企业对该职员按照正常员工进行规范、管理,那么就属于企业员工。这时候确实会存在一个问题,其中一个单位无法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其购买社保,那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这种情况确实是一个比较矛盾的现象,也没有明确的处理标准,所以目前也并没有进行社保与税务的比对。不过现在社保全国统筹,征收已经划归税务机关,那么应该不久的将来就会对这种情况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来源:小猫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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