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残值后的金额,也指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逐渐转移的价值。这部分转移的价值以折旧费的形式计入成本费用,并从企业营业收入中得到补偿,转化为货币资金。
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固定资产原价。也就是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企业在具体计提折旧时,一般应以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价为依据,即应计折旧额,也就是就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和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2.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这里的预计使用期间是指经济年限而不是物理年限。国家对有关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了规定,企业可据此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并考虑税法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3.预计净残值。是指预计固定资产报废时可以收回的残余价值扣除预计清理费用后的金额。企业的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
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在剩余使用寿命内根据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预计净残值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实务中,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规定,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2.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差异分析
比较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的确定上,税法第(2)、(3)、(4)、(6)项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与会计规定是一致的。但税法规定的第(1)、(5)项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与会计规定是不一致的。因此,其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固定资产是否投入使用。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会计上可以计提折旧,税法上不得税前扣除。
二是固定资产是否与经营活动有关。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会计上可以计提折旧,税法上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上更加关注可靠性原则,强调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与客观,只要企业为获得固定资产而支付的对价已经发生,就应该通过折旧的形式计入企业成本费用,继而通过企业产品销售得到补偿,而不论该项固定资产是否已经投入使用,或者是否与经营活动有关。
税法上更加关注法定性原则,强调经济业务发生的相关与配比,只有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与企业经营所得来源相关时,折旧费用才可以从其收入中配比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企业收入无关,所以计提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三
折旧范围税会差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