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员工提供的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发布日期:2021-06-23 10:58:53.0浏览次数:93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解析: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货物和服务,是否征收增值税?传统增值税政策和营改增政策差异较大。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货物,应界定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而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界定为“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例如,毛巾厂将自产的毛巾用于发放个人福利,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公交公司为员工免费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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