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计提未实际发放给股东的分红,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21-06-24 10:52:38.0浏览次数:648

你好,A公司19年12月宣告发放股息红利(实际还没发放),那么我想请问下,A公司的股东有甲企业,和乙丙个人股东,请问股东甲企业纳税义务时点是什么时候?A公司需要什么时候帮乙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税法有对股息红利实际发放时间有规定(即从A公司宣告发放到实际发放有规定多长时间需要实际发放?)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目前税法上暂无规定。

来源:何博士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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