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涉及哪些税费?一起来看看!
发布日期:2021-07-08 10:00:37.0浏览次数:337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综上所述,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应视同销售,按照同期贷款服务利率缴纳增值税,按照贷款服务适用税率6%(征收率3%,疫情期间免税或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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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如符合财税〔2003〕158号规定的,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企业员工个人,如符合财税〔2008〕83号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