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及风险防范全解析

发布日期:2021-07-09 11:10:41.0浏览次数:3265

一、先进制造业企业的判断标准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50%的纳税人。 

注: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举个例子:

B企业主要从事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其他九类行业外产品的生产销售。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共实现销售额6000万元,其中金属制品销售额2700万元,占全部销售额的45%,通用设备销售额1200万元,占全部销售额的20%,专用设备销售额2100万元,占全部销售额的35%。B企业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合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5%>50%,(1200+2100)÷6000,属于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退税条件

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三、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

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申请所属期留抵税额-2019年3月所属期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进项构成比例=(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注:通过勾选平台勾选的电子通行费发票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以下简称“四类发票”),但申报过程中通过申报表附表二第一行反映,系统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统计至分子部分。纳税人在计算过程中应将电子通行费发票从分子中剔除。)

同时,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四、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风险防范

1.多抵进项的风险

(1)企业是否存在将不应抵扣的进项进行抵扣,同时并没有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存在多抵进项的风险。

(2)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中抵扣。

2.少计销项的风险

(1)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

(2)应视同销售情形但未计收入。

(3)错用科目,隐瞒收入。

3.行业核定错误的风险

按照先进制造业执行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其所属行业应为“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行业其中之一。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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