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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常识
误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误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发布日期:2021-07-12 10:13:51.0浏览次数:923
误区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纠正
上述理解是个误区,是错误的!
正确的理解是:
1、
免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3、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关于全面推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均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免征增值税收入对应的
进项税额转出
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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