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借款利息,为何税务局不允许税前扣除?你看看吧!

发布日期:2021-07-19 11:36:09.0浏览次数:1130

案例一:

股东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经营,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

1、若是取得个人抬头的利息单据,不得税前扣除;

2、若是股东以个人名义借款,又转贷给企业了,转贷产生的利息可以计入公司的财务费用,个人需要按贷款服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参考: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案例二:

我们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本来章程约定2018年12月31日投资到位,股东资金紧张未能完成出资,于是公司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支付的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

不可以税前扣除。投资者未按规定完成出资的,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投资者按规定完成了部分出资,还有部分未完成,那未完成出资部分占比所对应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

参考:

《国税函【2009】3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规定: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案例三:

我们公司从银行借款2000万元用于经营,没有取得利息发票,支付的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

利息支出无发票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银行应开具发票。

参考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银行的贷款业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且银行一般属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的利息支出应当凭银行开具的发票等予以税前扣除。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解读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时提到:“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凡对方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以往一些企业(如银行)用利息单代替发票给予企业,而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本公告发布后,必须统一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否则,相关企业发生的利息,将无法税前扣除”。

 

案例四:

我公司向母公司借款(都是非金融企业),属于关联企业,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能否全额税前扣除?

答复:

需要看看债资比,债资比不超标的情况下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若是超过了2:1,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参考一: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案例五:

我公司替别的公司从银行贷款1000万元,支付的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

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来源:税库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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