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偿借款明明无息怎么还要交税?!

发布日期:2021-07-20 11:30:09.0浏览次数:956

企业之间无息借款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这个问题要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1、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所以,当有人问你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此时你应该反问一句: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一、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息借款


例:

朋友的A公司需要资金周转,钱哥就从自己公司转了100万过去,咱哥俩好谈钱伤感情,就没要利息,过段时间还回来就行,请问,该情况下需不需要交税?


分析:


从钱哥公司借入往来款(借款),本质上就是A公司占用了钱哥公司的资金,站在钱哥公司的角度看,就是提供了借款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这种借款行为属于贷款服务,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有人就会问了,明明是无偿借款给A公司的,并没有收取利息,也需要交增值税?这里就需要了解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视同销售就意味着,即使钱哥公司不收利息,也需要视同钱哥公司提供了贷款服务并收取了利息来交增值税。


也就是说,你可以不收利息,但增值税咱还是要交。所以无息不一定就是好事!


那么,既然实际没有收取利息,视同销售交增值税按多少来交呢?


答案是,需要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政策里说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二、企业集团内部之间的无息借款


例:

钱哥公司在2021年将闲置资金无偿借给集团内子公司使用,增值税视同销售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免征政策?


财税〔2019〕20号《关于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需要留意的就是这个优惠的执行期间: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所以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该政策也从侧面说明,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三、其他税费风险

1、附加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均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缴纳。


因此,如果企业之间的无息往来款(借款)视同销售缴纳了增值税,对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需要缴纳,当然,可以享受的附加税费的优惠也是可以享受的。


2、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不在列举范围内的不征税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因此,只有银行、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而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均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范围




三、总结


企业之间无息的往来款(借款)被稽查补缴增值税的情况,在实务中很常见,财务朋友们应该注意这类的增值税风险,建议避免企业间往来款的长期挂账,提前做好资金的偿付安排。

来源:每日会计实操、钱哥税课堂、会计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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