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一下,增值税减免期间对应的进项税额,你转出了吗?

发布日期:2021-07-21 11:12:50.0浏览次数:348

疑问

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今年3月底之前增值税是免税的,之前取得的食材、调味品等进项税我们都拿到了现在抵扣了。

请问是否允许?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

不可以,免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提醒

有免稅收入且有进进项税额但无进项税额转出预警指标

1、风险描述:纳税人有免税收入、有进项税额,应对免稅收入部分对应进项税额转出。若当期无转出,则可能存在不转、少转进项税额或将应税收入计入免税收入少缴增值税问题。

2、数据来源:郝老师说会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第8、12、14行有关数值。

3、预警条件:若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第8行(第一列)、进项税额第12行累计金额(第一列)均大于0,且进项税额转出第14行(第一列)=0,则确认风险点。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均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免征增值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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