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发布日期:2021-07-26 10:34:30.0浏览次数:380

概述

首先企业购买的小汽车是属于固定资产吗?那么固定资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是什么?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增值税制度中的固定资产与会计制度中的固定资产的范围是有区别的,前者不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而后者包括不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而持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 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规定: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内容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总结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看用途是什么,来决定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一、房屋、建筑物以及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是房屋、建筑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管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均不得抵扣。二是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转型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允许抵扣,只有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不允许抵扣。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二、改变用途或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税额的处理: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资产,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也就是说,因自然灾害发生固定资产损失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已经抵扣的不必做进项税额转出。


案例/解析

问:按照现行规定,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增值税,但如果,企业购进新设备列入固定资产后,没有参与本企业生产而是直接用于出租,该设备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我认为,该设备没有参与企业生产活动不应抵扣进项税对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用于出租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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