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相同的业务,细节不同,增值税缴税方式不同,税负相差很远
发布日期:2021-07-27 01:59:33.0浏览次数:717
......以及与上述提问类似的问题。
认为答案是这样的: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
因此,如果是营改增之前(所称“营改增之前”均指2016年4月30日及此前)购入的办公楼,现在用于对外出租,就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租金收入(均指不含税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至于第二个问题。乙公司是2016年3月购入的房屋,属于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当时取得的是营业税的发票,现在对外出租,按什么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呢?别说该公司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连增值税普通发票也没取得,只是取得了当时的营业税发票,但是,我们判断一处不动产出租时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是看购买时取得的是哪种类型的发票,而是只以取得该不动产的时点(2016年5月1日前或者后)来判断。
乙公司2016年3月购入的房屋属于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现在对外出租,毫无疑问的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
来源:税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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